買了新房,最讓業主掛心的莫過于不動產權證書(俗稱
房產證)何時到手。購房者向女士就因遲遲未拿到
房產證,將開發商訴至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索要
違約金。然而法院審理后,最終駁回她的訴訟請求。這是怎么回事?煒衡律師帶您了解。
01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林女士與欽州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
合同(預售)》,購買了一套總價49萬余元的商品房。
合同補充條款對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作出約定:開發商應在房屋交付后730日內,將辦理產權登記所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只要完成此備案,即視為開發商履行了辦證義務,后續證書的最終出具時間以登記機構審批為準,開發商不因此承擔延遲責任;若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買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取得證書,開發商需按已付房款每年百分之1的標準支付
違約金。
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是2022年12月30日前,但實際交房日期為2023年5月1日。2025年3月4日,產權登記機關核準并生成了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同年8月,林女士從開發商處領取了該證書。
林女士認為開發商構成嚴重
違約,遂于2025年7月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辦
房產證
違約金2800元。她主張,
合同中對辦證有“730天內”的期限,她理解的“取得證書”就是拿到紙質證書,開發商的行為明顯超期。
開發商辯稱,其已于2025年3月4日前完成資料報備,從實際交房日(2023年5月1日)至完成備案日(2025年3月4日)共計673天,并未超出
合同約定的730天期限,因此不構成
違約。林女士采用按揭貸款方式購房,按
合同約定及銀行慣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需抵押在銀行,直至貸款還清;且林女士曾延遲繳納辦證工本費,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辦證流程。
02 法院審理
煒衡律師提醒您,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開發商是否存在逾期辦證的
違約行為。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在
合同條款中對辦證期限和開發商義務的界定非常明確:開發商在交房后730天內,完成辦理產權證所需自身資料的提交和備案工作。條款明確將“完成資料備案”視為開發商履行了辦證義務,而將后續登記機關審核、制證、發證的時間排除在開發商的
違約責任期間之外。這屬于雙方的特殊約定,符合相關司法解釋。
經查,案涉房屋于2025年3月4日經產權登記機關核準登簿,這足以證明開發商在該日期前已履行了資料報備義務。從2023年5月2日(交房次日)起算,至2025年3月4日,共計673天,未超過
合同約定的730天期限。因此,開發商未構成
違約。
關于林女士所稱的“拿到不動產權證書”時間延遲,這與
合同約定的開發商核心義務履行完畢的節點(完成備案)并非同一概念。從完成備案到購房人最終領證,中間可能包括登記機構審核、制證,以及如該案涉及的從貸款銀行取回證書等環節。這些時間在
合同明確約定下,不歸責于開發商。
此外,林女士主張
合同另有其他辦證期限約定,但未能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欽北區法院認定開發商不存在逾期辦證的
違約行為,一審判決駁回林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煒衡律師認為,逾期與否,
合同約定是首要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擔責。該案的關鍵在于對“約定期限”和“取得”的理解。
合同中明確將“730天”界定為開發商履行主要辦證義務(提交備案資料)的期限,而非買方最終“拿到”紙質證書的期限。只要開發商在此期限內完成了
合同定義的義務,即不構成逾期。
辦證是雙方義務,買方也需積極作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并非開發商的單方義務。買受人負有及時繳納契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提供個人資料、支付證照工本費等義務。如因買受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導致辦證延遲,損失需自行承擔。
購房者購房時應審慎選擇口碑好、實力強的開發商,仔細審查購房
合同條款,尤其要關注辦證期限、起算點、雙方權利義務及
違約責任等核心內容,避免因
合同約定不明引發糾紛。收房后要及時關注辦證進度,按開發商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完整資料、繳納相關稅費,積極配合辦證流程。若發現辦證可能逾期,應及時與開發商溝通并保留書面溝通記錄、催告函等證據,以便后續維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
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辦證協助義務,及時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交所需資料,主動向購房者告知辦證進度及所需配合事項,避免因自身懈怠或資料缺失導致辦證逾期。若因第三方原因或政策調整可能影響辦證期限,應及時向購房者說明情況并提供相應證明,積極協商解決方案,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