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房屋產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凡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與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這已從法律上界定了房屋產權證是城鎮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的合法依據,被
拆遷人持有拆除房屋的產權證的,就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城鎮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按照我國土地及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三證齊全,一是土地使用權證,二是土地規劃證,三是城市
建筑規劃許可證。
合法
建筑,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由于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過程中,
房產部門要收取一定費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在取得了前述三證情況下,但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該房屋所有人(被
拆遷人)所享有的
拆遷補償安置利益并未對抗任何其他人員、單位的合法利益。他在享受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時,也不必責令其到
房產部門補辦房屋產權手續(因為該房屋三證齊全,
房產部門必須予以辦理)。
違章
建筑:如果被拆除房屋沒有任何
建筑申報手續,或者雖有一定的手續但是三證不齊全,這些被
拆遷房屋按法律規定都屬違章
建筑,違章
建筑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享受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這里面又有如下幾種情況。
1.
建筑時屬違章
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其補辦手續后,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
拆遷范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范圍。)對這種情況, 被
拆遷人也應享受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他的違章建房這一違法行為,在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按照處罰規定,補辦了有關手續后,該房屋就已經由違章
建筑變為合法
建筑了,合法
建筑所有人理應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2.
建筑時屬違章
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為被
拆遷人的違章
建筑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并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并未將違章
建筑變為合法,其法律后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于該違章
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
建筑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
建筑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