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簽訂買賣協議,約定乙將其即將交付的
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甲,房屋面積100平方米,總價款10萬元。協議簽訂后,甲按約支付了定金,乙也交付房屋。其后,乙領取
房產證和土地證后拒絕履行協議,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提出
拆遷安置房未經批準不能轉賣,主張原協議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
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并未規定
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后才生效,因此,上述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
合同訂立后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暫時不能發生轉移。
實踐中,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
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
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
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
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準、登記手續的影響。
綜上所述,
拆遷律師總結,甲跟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可以要求乙繼續履行協議,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或者退房并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