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明確約定
違約責任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哪里?
1、在簽約階段,促使對方全面準確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謹慎簽約。
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因簽約人估計不足或其他不確定因素導致簽約一方或雙方不能按約履行
合同義務,致使
合同守約人的利益受損引發糾紛的情形。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
合同雙方將
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
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
合同的自覺性,并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
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
合同風險消弭于簽約階段。
2、在履約階段,可促使對方積極履約,并在對方有
違約情形發生時,及時確定
違約責任,必要時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約方損失降至最低。
因
合同中有明確具體的
違約責任約定,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盡可能的依約履行
合同。
合同中的
違約責任條款如果明確具體,在履約過程中出現
違約情形時,可以迅速確定責任,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約方損失降至最低。如果守約方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就可以直接依
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下一步的談判主動。
3、如果自行協商不能解決糾紛而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條款直接確定
違約方的
違約責任,防范訴訟舉證不利及敗訴風險。
根據我國《
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因沒有約定相關
違約責任條款而按法律規定承擔
違約責任時,
違約方只賠償對方因
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對該實際損失當事人還必須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這里就存在一個加重守約方舉證責任問題,無形中給守約方索賠增加障礙,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在一些實際案例當中,因當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
違約方帶來的損失,而在訴訟中難以勝訴。
4、
違約責任的約定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應當明確約定金額或計算方式、賠償范圍等,使索賠有具體的可操作依據。
二、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一般而言,
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應以有效
合同存在為前提。如
合同效力消滅或被否定,從邏輯上來說,
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也應隨之消滅,但如此機械處理并非合理。畢竟
合同的簽訂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
違約責任則是
合同設立目的未實現的救濟途徑。雖然
合同效力因有關原因而不復存在,但其意志已體現是一個不爭的客觀事實,尤其是當事人事先約定
違約責任條款不受
合同效力影響的情形,似應有肯定
違約責任條款獨立性,使之在
合同效力消滅或被否認時有可適用的余地。
實務中,
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
違約責任條款一般僅限于支付
違約金。理由是,支付
違約金這種
違約責任方式性質上屬于預定賠償金,當事人有選擇數額多少以及如何計算的需要,同時作為救濟方式,其更為關注是否有實際損失,與
合同效力存在與否關系不大。而其他
違約責任形態如繼續履行、修理、重作、更換、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則不僅必然基于
合同有效成立,而且當事人選擇余地有限。至于賠償損失,雖也與
合同有效存在與否無必然關聯,但其適用多取決于法律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和
合同打交道,為了保證
合同順利履行,我們一定要對
合同違約責任的重要性加以重視。對方有
違約條款的限制下,就會在
合同簽署的時候謹慎小心,并且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
執行合同內容,保證我們的利益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