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如何認定?
婚姻法的第十條規定了四種情形認定為無效,第一種情形就是重婚的,認定重婚的構成條件的時候,一個是主體上要有配偶,再一個就是有配偶又行結婚,
第二種表現形式就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在這里面,我們講,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三代就是從我,從我們自己這個開始數起,往上三代,往下三代,這叫三代以下的旁系或者直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有這樣的情形,我們就視為是無效婚姻。
第三種情形是,我們簡稱為疾病婚,疾病婚,就是婚前患有醫學上不認為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能治愈的,簡稱是疾病婚,這個情況法律沒有明文界定,哪些并是不能治愈的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我們一般理解為,精神病,癡呆癥,遺傳病,我們都視為不能結婚的病,但是這里頭沒有明文規定哪幾類病不行,沒有,還有遺傳的性病我們都視為不能結婚。
第四種,無效婚姻的表現形式就是未達到結婚年齡,現在法定年齡是男22歲,男20歲,現在的法定婚齡是男20歲,女是20歲,男22歲。那么沒有達到這個法定婚齡,我們視為是無效的。這是我們講的無效婚姻的四種表現形式。
無效婚姻的提出人應該是他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我們講了第一種,無效婚姻第一種的重婚,以重婚為由提出無效的,他的申請人應該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就是街道居委會,或者是你所在單位的組織,都可以作為申請人,對方是被申請人,對方是被申請人。
那在這個受理了無效婚姻以后,判決婚姻無效以后,可能還會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涉及子女,一個涉及財產,在審理重婚案件,被判決無效以后,涉及到財產問題的時候,那么還會有一個合法婚姻的當事人,對不對?說前一個婚姻的比如前婚姻法律婚,男方犯了重婚,又是第二個女士結婚,第一個合法婚姻的當事人是女方,這個女方在得知第二個婚姻在宣布無效的時候,必然涉及到財產分割,他怎么進,法律程序上規定,合法婚姻的當事人可以以第三人的形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合法婚姻的當事人,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但是往往作重婚的這一方會出現什么情況?重婚的雙方會做一種協議,做一種協議,他會把他重婚期間的財產會贈與給另一方,用協議的方式或者用其他的方式轉移給另一方,但是確定婚姻無效的時候,通過這種贈與或者通過協議轉移的財產應該為無效的。應該認定為無效的。這是我們講第一類以重婚為由的,申請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是誰,申請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