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扣留債務人嗎
債權人可以扣留債務人嗎 一、債權人可以扣留債務人嗎?
不可以,法律禁止任何人私自采取扣押措施索債,否則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過,可依法留置債務人的財產。留置的條件和程序詳見《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扣留’,所以,只要是不符合留置的,就是不合法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我們對債權人可以扣留債務人嗎這一問題的解答,從中可以看出債務人是不能扣留債務人的,扣留債務人屬于違法行為,侵犯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債務糾紛當事人只能通過合法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