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土地征收相關法律程序,體現征地過程民主公正。我國現有的國家和地方性法規以及政府規章,缺少完整系統的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程序正義是保證實體權利的前提,完善的征收程序,能夠有效限制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能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首先,建立征地民主決策制度。被征收人有權利參與征收過程、發表意見,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談判、協商。其次,進一步補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具體制度,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和地方性實施辦法,規范土地征收的主體、對象、方式和范圍以及具體步驟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最后,政府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序批準征用后,由批準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保證實施,增加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如果被征地方對補償標準持有爭議,可以申請上一級政府進行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目前,征地補償是農民失去土地后能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利益,如何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制度,讓被征地農民充分享受城市快速發展帶來的經濟效益,是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的關鍵。實踐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首先,確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補償的歸屬和運用,完善補償客體。其次,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靈活運用多種征收補償方法。此外,要靈活運用多種補償方式,我國目前主要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但是從長遠來看,不利于失地農民的長遠生活保障,可以考慮用豐富和創新現行征收補償方式。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彰顯憲法權利保障精神。在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農民未來的發展以及長期穩定的社會保障,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關鍵問題。第一,被征地農民的子女應該享受國家義務教育賦予的權利,當地政府應力所能及地為被征地農民子女提供平等的上學機會,與城鎮居民的子女一視同仁。第二,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在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等方面要加大培訓的力度,以切實提高被征地農民轉崗就業的能力為目的,鼓勵在征用土地上建設的廠礦企業優先招收當地的被征地勞動力就業。第三,政府應設立專門的
基金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培訓,資金來源于土地征收款項、集體資產積累以及政府的撥付。第四,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養老、
醫療和失業
保險基金制度,從國家、地方和被征地農民個人三個層面構建政府主導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并與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銜接起來,把實現被征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形成保障水平較高、權利與利益相當、管理科學、運行規范的保障機制。
完善救助機制,豐富社會司法救助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