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無形財產權,本質上屬于物權的一種,具有無形性、可復制性、保護期限不確定性等特殊性質,這些特殊性決定了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原則與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區別,即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歸責原則作為民事侵權行為法及其理論中的核心,其主要原因在于歸責原則是確定民事侵權責任的根據和基礎,歸責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其在實踐中所要解決的確定民事責任的問題,從理論上來探討過錯推定原則,并認為過錯推定原則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是不完全的,或者說忽視了探討歸責原則的真正意義。無論從過錯推定原則的實踐意義上,還是從理論上,過錯推定原則都有著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原則不同的特征和獨特的實踐意義。
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區別的。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其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它在本質上是對個人行為的非道德性、反社會性的價值評斷。它“標志著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對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輕慢,及對義務和公共行為準則的漠視”。 由于這種輕慢和漠視,行為人理應受到譴責和懲戒。過錯責任原則不僅將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同時也將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責任范圍的主要依據。過錯推定原則,是指若原告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一是過錯責任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要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就必須證明侵權行為人具有過錯。在過錯推定原則中,實行的是舉證倒置的方式,如果侵權行為人不能提出證據證明本身沒有過錯,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兩者間的最大區別。二是過錯責任原則嚴格區分侵權行為人的過錯與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來確定承擔責任的范圍和程度。在過錯推定中,由于過錯本身是難以推定的,因此在多數情況下,很難確定出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三是過錯責任原則嚴格區分了加害人的過錯與混合過錯的情況,要求在混合過錯中適用比較過失規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中,由于過錯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很難確定被推定出來的侵權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并以此與原告的過錯相比較,以確定雙方的責任范圍。
同時,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原則也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一是無過錯原則完全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一旦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使他人損害,就應確定行為人的責任,所以它是純粹的客觀歸責。過錯推定并非純粹的客觀歸責,承認行為人有舉證的機會,通過舉證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免除責任。二是在實踐中,無過錯責任常常不考慮當事人有無過錯的舉證,法官也無需根據案情對此問題作出判定,故這種責任“缺乏彈性和適應性”。過錯推定賦予了法官在認定行為人舉證反駁的效力、對有效免責事由的確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能充分發揮法官的司法創造性,使法律規定更能適合于社會不斷變化和發展的需要。
過錯推定原則是介于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原則之間的侵權歸責形式。過錯推定原則能夠糾正過錯原則對權利人舉證要求過苛而對侵權人失之過寬與無過錯原則對權利人保護比較充分而對行為人失之過嚴這兩者之間的偏差。 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實現其正當利益,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預防、回復兩大功能,其目在于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恢復和彌補,即權利人的權利恢復到未受侵害時的狀態。
損害賠償制度的出發點是通過責令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來維護和恢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在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領域不能適用無過錯原則和過錯原則。
我國《
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從法律上確認了在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領域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責令侵權行為人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免除權利人舉證的困難,使權利人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大大加重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的同時,也賦予其通過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來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的機會。在權利人和侵權行為人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點,從而實現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功能實現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