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
合同違約金過高怎么認定? 一、
合同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
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guī)定,可參照銀行逾期貸款利率來計算逾期付款造成的實際損失。
目前,土地出讓
合同所約定的
違約金(滯納金)一般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而逾期貸款利率一般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或按基準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執(zhí)行,如果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即使再增加30%,每日應當承擔的
違約金也只有萬分之二點七三。
二、
違約金的性質(zhì)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
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
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關于
違約金的性質(zhì),從學術上,目前有補償說、懲罰說、雙重說以及目的解釋說四種。從立法上,根據(j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
違約金的規(guī)定強調(diào)
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
違約金的懲罰性,無疑是承認了雙重說。一方面,
違約金的支付數(shù)額是“根據(jù)
違約情況”確定的,即
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
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
違約金數(shù)額。
三、實際損失的認定
根據(j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守約方現(xiàn)有、直接財產(chǎn)的減少,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已經(jīng)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將來可得利益因
違約方的
違約行為而沒有得到的。
以上就是我們?yōu)槟峁┑年P于土地補償
合同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方法以及如何確定被
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我們知道,在土地補償
合同中,
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法院都不會給予支持,無論
合同中的
違約金金額約定數(shù)目是多少,只有它符合相關的條款,即最高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才會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