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疾與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法。
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一個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認能力為前提的。如果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認識能力,那么,該行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無所依存。 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應當是行為人有意識、有意志的危害社會行為。也就是說犯罪人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應當能夠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由于人類控制和辨認自身行為的能力是受年齡制約的,只能在其達到一定的年齡時,隨著接受教育和參與社會實踐的增長,才逐漸具備識別是非善惡和自覺支配自身行為的能力。我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也是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智力發育還處于不健全的較低水平,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而對于一個實際年齡在14周歲以上甚至是成年的智力殘疾人來說,他的智力水平有可能相當于不滿14周歲的人。隨著智力殘疾人涉嫌犯罪問題的不斷發生,在刑事法律中對智力殘疾人犯罪問題作出規定,就顯得很有必要,也很有現實意義。
一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建議對涉嫌犯罪的疑似智力殘疾人,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者辦案人員提起,由偵查機關決定啟動“智力殘疾鑒定程序”,將該嫌疑人按照當地 “殘疾人聯合會”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期間應設定在30日內,鑒定期間不計入訴訟期限。對已有的由“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智力殘疾”證明,可以由法醫只做合法性和技術性審查即可,不一定必須重新進行鑒定。
二是在實體法律方面,由于“智力殘疾”有四個等級,因此,建議對不同等級的智力殘疾人犯罪作出不同的處罰規定。對一級智力殘疾人(極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運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只在下肢、手及頷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二級智力殘疾人(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生活能力即使經過訓練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也差。)犯罪的應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對三級智力殘疾人(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不完全;實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常識,但閱讀和計算能力很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犯罪的應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四級智力殘疾人(輕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實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別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的與人交往。)犯罪的應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衛龍,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