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誰的責任大?根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
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托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
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
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另外,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當然,要注意的是
醫療事故的認定必須由相關部門進行鑒定后才能作出。
由此可見,對于
醫療事故誰的責任大這個問題,首先要判斷事故損害因素中
醫療過失因素的比重有多大,由此判斷
醫療責任程度,此外,還要根據等級和情節,給予責任方(
醫療機構)相應的處理。整個過程需要嚴格劃分責任,需要多方的鑒定,才能做到公平合理,給予患者一個合理的賠償和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