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一、
合同違約條款要明確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我國奉行
合同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4條),當事人可明確約定懲罰性
違約金,只要此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該約定應當有效。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應將
違約金推定為賠償性
違約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明確性,給從事市場經(jīng)濟活動當事人帶來的是雙方權(quán)利義務的不確定性,將帶給當事人不必要的糾紛和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這正是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中的大忌之一。在約定
違約金時要注意兩點:(1)約定
違約金條款前,應充分評估如果一方
違約,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損失額,并以此為基準,正確約定
違約金金額或
違約金計算方法。(2)如果不能評估守約方的損失額,最好不要約定明確的
違約金金額或其他計算
違約金的方法,而代之以
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一定比例來計算
違約金,如
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20%—30%。因為這樣的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調(diào)整的。二、
合同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7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第58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調(diào)整到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為原則,主要體現(xiàn)了
違約金的懲罰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58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jù)
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可見,沒有上限的
違約金,卻有明顯的調(diào)整空間,使
違約金的落實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三、法理分析中
違約責任的特點
違約責任是
合同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
違約責任是
合同當事人違反
合同義務所產(chǎn)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是
違約責任產(chǎn)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
合同關(guān)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
合同關(guān)系,則無
違約責任可言;其二是
違約責任是以違反
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
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
違約責任。第二,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主要是指
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才能發(fā)生,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負
違約責任。第三,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主要是一種財產(chǎn)責任。承擔
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
合同當事人因
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
合同法所確認的
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
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xiàn)出補償性,在特定情況下也包括一定的處罰性。第四,
違約責任具有可約定性。根據(jù)
合同自愿原則,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
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金的數(shù)額等,但這并不否定
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
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時向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
違約金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懲罰性
違約金和賠償性
違約金、約定
違約金和法定
違約金等。從我們整理的資料看,訂立
合同中,在約定
合同逾期付款
違約金條款時,要根據(jù)
違約責任的特點,事先要有一個充分的評估,計算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然后確定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果不能明確計算出損失金額的,則代之以
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一定比例來計算
違約金,這樣的
違約條款,法院就很少會調(diào)整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