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持有”是指占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 非法持有鴉片 二百克以上、海洛因 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構成本罪 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 非法持有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 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 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 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 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 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s/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 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 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十克以上不滿 一百克; (二)大麻油 一千克以上不滿 五千克,大麻脂 二千克以L不滿 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 三十千克以上不滿 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 (四)嗎啡 二十克以L不滿 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 五十克以上不滿 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干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n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 五十千克以上不滿 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 五十千克以上不滿 二百千克;
關于含量折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鑒定并將其作為
量刑的酌定情節: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鑒定,并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對于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并在
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
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
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
非法持有毒品罪特殊情況持有的處理 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于“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
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時,要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