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雇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這條司法解釋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作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有兩種責任形式,即雇主的人身損害賠償替代責任和雇主與雇員的人身損害賠償連帶責任。在
交通事故中正確理解這兩種責任的區別對于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具有重要意義。
雇主的替代責任就是在
交通事故中列雇主為被告,由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確定雇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雇主與雇員是否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二是雇員是否從事雇傭活動;三是雇主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這種過錯表現在對雇員的選任、監督、管理上具有疏于注意的義務。而雇主與雇員的連帶賠償責任是指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與雇主承擔的連帶責任。因此,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駕駛員對事故的發生只具有輕微過失的,不能確定駕駛員為被告并與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駕駛員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的行為,就應適用連帶責任的條款確定責任主體。那么如何考察雇員的重大過失和故意?一般來講,對故意的認定容易些,而怎么樣算是重大過失,司法實踐中應結合事故的發生與駕駛員的過錯等來認定,如果駕駛員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主要過錯或完全過錯的,即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一般來講就可認定為雇員具有重大過失,在這種情形下就應判決車主與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在受害人
起訴訟前自行賠償了有關費用,他就可以向雇員進行追償。在此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特別是受雇為他人開車的,務必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但傷害了他人,也損害了雇主利益,同時也必然損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