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
建筑雖然違法,但是違章
建筑的建造者對違章
建筑仍享有一定的權利。 1、有權處分
建筑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
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
建筑物建造人對違章
建筑物的構筑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筑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占有
建筑物。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
建筑物盡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
建筑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占有。這種占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
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
建筑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
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
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該種違章
建筑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
建筑的使用權(《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
建筑收益。違章
建筑的所有人對違章
建筑的占有是有權占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
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