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為什么同樣是買賣農村房屋而引發的糾紛,有些法院就承認它的效力,而有些法院則會否認它的效力。那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進行農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是怎樣的呢?要是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話,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吧。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是怎樣的
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
合同有效。理由是:
1、民法典將
合同無效的標準限制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判決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的依據是《關于加強土地轉讓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該 通知的發文機關是國務院辦公廳,而非國務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
合同無效的依據。
2、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其立 法本意旨在維持農業用地的數量,保證農民的生存之本和糧食供應,而宅基地本來就是建設用地,其主體變更不會導致農業用地的減少,故將該條適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為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的依據也違反立法本意。
3、從法律保護所有權的基本精神來看,限制農民買賣房屋并非是對農民利益的維護,而是對農民權利的侵犯。眾所周知,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中,最核心的權能是處分權,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標志。如果將農村房屋的處分權予以限制,這與我國保護農民利益的國策完全背道而馳。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包括
合同訂立的自由,
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
合同對象的自由,限制農民向城市居民出賣住房,也與
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4、我國新通過的《農村承包經營法》也體現了相同的精神,該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裝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該條原則上賦予了農民處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權利。 該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性,相信農民能夠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處分自己的財產,是立法精神的巨大進步。既然為農民安身立命 之本的農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轉,農村宅基地也應做相同理解。
二、買賣農村房屋有法律效力么
要看農村房屋買賣是否有法律效力就要看是否按照法定的流程進行買賣,具體買賣農村房屋的流程如下: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
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
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
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
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
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
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實踐中,很多農村房屋一般都沒有
房產證,這樣的房屋能否買賣,對于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的效力認定經常會引發各種各樣的糾紛。因此,建議要是想要購買農村房屋的話,一定要考慮清楚,此時自己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是比較大的。至于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上文中已經做出了分析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