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辦案流程具體是什么 一、偵查階段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偵查機關提出要求并會見嫌疑人;
3、會見時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實并提出律師的解釋與建議;
4、審查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手續是否完備,如不完備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交涉;
5、審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有無受到侵犯,如存在違法情況,向有關單位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6、應家屬要求,可以在會見嫌疑人經其同意錄音或錄像,
保全有關證據。
7、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為嫌疑人提出
取保候審申請,在委托人或家屬的要求下可以協助申請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
8、經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關事實后,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9、經了解認為偵查人員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它合法權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審查
起訴階段
1、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資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
拘留證、批準
逮捕決定書、
逮捕決定書、
逮捕證、搜查證、
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資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2、與嫌疑人會見與通信,審核有關指控與嫌疑人陳述的矛盾、疑點,確定辨護的初步方向;保留有關的會見與通信記錄以備查。
3、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決定,被不
起訴人要求申訴的,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審判階段
1、審查
管轄,如發現本案不屬于該法院
管轄、或偵查機關
管轄不當的情形,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3、會見被告人。
4、調查和收集證據。在審判階段律師可自行決定調查證據。如遇證人不同意作證的,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證。
5、及時將有關搜集的證據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說明,制作出席材料清單,
6、了解公訴人、法庭的組成情況,協助被告確定有無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請。
7、參與法庭審理。對被告人、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等進行發問,對公訴人出示的每一份證據仔細審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駁斥理由或意見。
8、休庭后工作。與法庭辦理有關證據交接手續,盡快整理辯護意見,向法院報送。判決后,及時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判決結果的意見。
以上是關于律師刑事辦案流程這個問題的解答,在會見被告人時要充分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根據案情需要還可以多次會見被告人,同時在會見過程中注意發現案件的可疑之處,尋找案件的突破口,決定調查取證的方向,尋找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