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實施階段分以下幾種情況:
(1)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
拆遷人將
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
拆遷人,被
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后,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
執行。
(3)因不能達成
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后,如果
拆遷人或被
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么,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
拆遷人或被
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
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5)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
拆遷人或被
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拆遷流程: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
拆遷許可證—-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頒發
拆遷許可證—-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發布
拆遷公告----
拆遷人書面通知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被
拆遷人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承租人簽訂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1)達成協議自動履行; 達成協議不履行,在
拆遷期限內未給予補償或拒絕搬遷的 -----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起訴----訴訟期間,協議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
執行。(2)
拆遷達不成協議-----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房屋管理部門是被
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當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
起訴訟的,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拆遷人已對被
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
拆遷的
執行(有嚴格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