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間一、刑事案件中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間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
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
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
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
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
執行和解或者提供
執行擔保后,
執行法院決定暫緩
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
執行的期間;
12、
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
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下列期間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7日后的時間;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1個月之內的期間。
以上,就刑事案件中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間這個問題為您進行了詳細的解說,從上面便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有12個期間,當被告人拒絕辯護要求重新委托辯護人的時候,后十天準備辯護的時間就不計入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