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輕傷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警察輕傷辦案的程序是怎么樣子的呢
1、毆打致使受害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至于警方何時采取何種措施,還要根據(jù)警方辦案程序來決定,畢竟還有法律規(guī)定了偵查時限。如果警方超出規(guī)定的偵查時限,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反映。
2、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
拘留。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4、警察在接報警后十分鐘內(nèi)必須到場(城區(qū)內(nèi)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5、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jié)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6、最好做傷情鑒定,被打造成輕傷二級,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賠償協(xié)商解決,應當判處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jù)傷情鑒定處罰對方。
7、屬于警察辦案程序,且一個月內(nèi)辦結。
警察輕傷辦案程序和普通的辦案程序其實沒有什么區(qū)別。只是有一個步驟是普通辦案程序中沒有的。那就是警察受傷需要法醫(yī)的判定。判定的結果有些時候非常重要。所以說輕傷辦案程序并不是什么特別獨立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