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八十四到九十二條中寫明了,方式分別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也稱交付送達,是指送達機關派專人將應送達的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送達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是人民法院,而在
行政處罰時是行政機關。送達機關直接送達時,如遇受送達人不在,可以交付給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如果受送達人已向送達機關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同樣視為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送達文書的,送達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3、委托送達是指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如受送達人不居住在送達機關的轄區內,送達機關可以委托受送達人居住地的機關代為送達。4、轉交送達是指如果受送達人是軍人,可以通過其部隊的政治機關轉交;如果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可以通過其所在的監獄或者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送達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5、郵寄送達即通過郵寄方式將送達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一種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機關如通過郵寄送達,應當將送達文書交郵局以掛號信寄出,掛號的回執為送達憑證,回執上收件人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6、公告送達是將送達文書公諸于世的一種送達方式。此種送達方式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其方法有張貼廣告、登報、廣播等。民事訴訟法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綜上所述共有的這六種送達方式,以往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主要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為主,而今隨著物聯網和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相信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應該會越來越多,文書甚至可以變為加密電子文件,僅有一部手機就可以快速準確的收到送達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