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拆遷行政許可訴訟案件,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因不服房屋
拆遷許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為的訴訟,包含有對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不服、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服和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服;另一種情況是對
拆遷許可行為、房屋
拆遷裁決行為、
行政處罰行為及
拆遷強制措施行為不服;第三種情況是
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包含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辦理
拆遷許可前置行政行為不作為和房屋
拆遷管理機關對
拆遷許可決定,裁決及強制措施不作為,另外還有因行政機關不履行
拆遷監督、管理職責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對第一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應當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行政不作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為宜,而對第二種情況,由房屋所在地或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為宜,因為第二種情況牽扯到如果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維持,行政機關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的結果,為便于實施強制措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