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情形有哪些 一、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 ,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
合同的絕對終止,即
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
合同的相對終止,即
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
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
合同而訂立的新
合同,即解除
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
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
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
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 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關系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
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二、
合同終止有什么后果
合同終止包括
合同履行的終止與
合同關系的消滅兩層含義。
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
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于消滅,并面向將來消滅
合同履行的效力,
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
合同關系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
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
合同義務,由
合同引起的
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歸于消滅。
綜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導致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情形。此時法律規定能夠導致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即混同、免除、提存、抵銷、解除以及清償。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