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判斷類似商品,確定判斷同一或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對兩種商品進行比對的關鍵。國家
商標局雖然編發了《類似商品區分表》,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很難解決實踐中是否類似的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分表》和《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并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只能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根據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且這種類似是否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等方面來進行判斷,是實務中唯一可行的選擇。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并非不同類、不同組就等于不相類似,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名為“某某礦泉冰”的飲料和礦泉水屬于第32類商品,而冰磚、冰棍等屬于第30類商品,兩者不屬同一類別。但因原料、用途、銷售途徑、消費群體等基本相同,生產工藝近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而且類似商品的標準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一些原先不相類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藝、新形式的出現,以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的變化而成為類似商品。在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商標的情況下,與注冊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為“類似商品”。
判斷是否屬“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系,并考慮商品和
商標之間的關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
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認定為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