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法院
管轄權異議 一、嚴格審查立案條件,從源頭減少
管轄權異議案件。
對于在該院立案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
起訴材料,尤其對于
合同糾紛案件,詳細審查相關材料,詢問被告人住所地和
合同履行地點,以便準確掌握案件信息,正確判斷
管轄權,對于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并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
二、對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guī)定。
對于不能提交必要證據(jù)的異議申請,以及明顯無正當理由的申請,應當退回,不予審查,但如果申請人在提交
管轄權異議的合法期間內能夠提供必要證據(jù)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受理。同時,因為法院無須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被退回后,也不得
上訴。
三、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如果案件本身從現(xiàn)行訴訟法規(guī)定看,受案法院的
管轄權沒有疑義。一旦當事人有提出
管轄異議的意向或已提出
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可向相關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以社會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展開教育,引導其注意自身社會形象,從而不提出
管轄權異議或撤回已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申請。
四、要盡力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疑慮。
法律不是萬能,法律存在漏洞,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實踐出現(xiàn)的問題,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規(guī)則本身亦存在爭議,這為各地執(zhí)法不統(tǒng)一留下空間和隱患。這就要求最高院盡最大努力,盡快統(tǒng)一司法實踐出現(xiàn)的新問題的執(zhí)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不同法院不同結果的疑慮。
五、加重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成本。
一方面,提高
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費用標準,可按照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另一方面,對于因惡意拖延訴訟引起損害后果的,還須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若其異議最終裁定為不成立,同時因其導致的審判遲延,給對方當事人帶來不利后果,對方當事人有權向其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設定濫用訴權的法律后果,可以起到督促當事人正當行使訴權的作用。
六、對
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限加以限制。
一審法院對
管轄異議的審查期間以15-20日為宜,并且該期間應當自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以保證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對駁回
管轄異議裁定的
上訴期應當限定在7日內。另外對
管轄異議
上訴案件現(xiàn)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
上訴狀、送達回證都齊了,
上訴費也預收了,案卷裝訂后才移送上級法院,花費的時間比較長。因此,在
上訴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完善,以利于縮短案件辦理周期,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看了上述內容,您知道了如何避免法院
管轄權異議了。為了避免被告用法院
管轄權異議這個手段拖延時間,當事人還應該多掌握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不要讓被告鉆了空子,若是對
管轄權的相關知識不是很了解,還可以咨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