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除賠償侵權人的損害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假冒
商標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 假冒
商標罪的構成
構成假冒
商標罪的要件有四個方面:一、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又侵犯了國家
商標管理活動;二、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假冒
商標及相關行為情節嚴重;三、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非故意者不構成本罪;四、犯罪的主體是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和個體工商業者(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
(2) 假冒
商標罪的表現形式
假冒
商標罪的客觀行為包括下述三種:
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劣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劣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
(3) 認定假冒
商標罪應劃清與一般
商標侵權行為的區別
一般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那些一經發現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嚴重的后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權行為。假冒
商標罪則必須是實施了假冒
商標行為,而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所謂情節嚴重,指假冒產品造成了人身損害的,假冒者屢教不服的,假冒規模大,持續時間長的,假冒行為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假冒手段惡劣的,假冒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國內國際惡劣影響的,假冒者形成了團伙或集團的,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數量多、獲利大、手段惡劣、屢教不改,影響極壞的等情形。
(4) 假冒注冊
商標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假冒
商標罪應按具體情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和劣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劣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多,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