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屬于嚴重的暴力性犯罪,造成的危害嚴重,影響惡劣。在搶劫罪的
量刑環節,既遂與未遂兩種情形會導致
量刑輕重發生變化。因此,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區分既遂與未遂。那么,搶劫罪的既遂標準是什么呢?的我們為您解答。
搶劫罪的既遂標準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兩種后果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未劫得財物不等于搶劫未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為具備了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區別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標志,應根據搶劫罪犯罪構成的本質特征,以行為人是否劫取財物或是否造成人身傷亡作為構成犯罪既遂的標準,不應單純以“搶劫財物是否得逞”作為搶劫罪既遂的標準。從搶劫罪犯罪構成本質特征看,我國刑法中的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權利和公民人身權利雙重客體,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為(非法占有財物)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由于搶劫的手段行為具有暴力性特征,侵害公私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必然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兩種行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成為搶劫罪犯罪構成的本質特征。因此,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為手段造成被害人的財物被劫走或人身受到傷害,都構成搶劫罪既遂。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意見》)中第十個問題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規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一般來說,應以行為人是否劫取了財物,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問題
具體應分以下三種情形:
(1)劫取了財物,同時也侵犯了人身權利的,不論是致人重傷、死亡,還是致人輕傷或其他輕微傷害,均為犯罪既遂;
(2) 未劫取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后果較輕的,即致人輕傷以下傷害的,當為未遂;
(3)未劫取財物,但侵犯人身權利后果嚴重的,即致人重傷、死亡的,則為搶劫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由上可知,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但是,刑事責任年齡是必須優先考慮的。這會導致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在確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再來考量搶劫罪的既遂標準才會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