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
合同承攬人未履行
合同應支付
違約金嗎 一、什么是承攬
合同
承攬
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
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
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
合同類型。
二、關于承攬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主要有以下幾點
1、標的質量的責任
未按
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
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
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
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
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
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三、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要繼續履行
合同嗎
對于遲延履行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守約方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合同。
對于其他
違約行為,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后,不需要再繼續履行
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了解到承攬
合同承攬人未履行
合同應支付
違約金,在支付
違約金后要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履行
合同,假如是延遲履行行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合同,假如是其他的
違約行為,在支付
違約金后,可以選擇不再履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