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一、流轉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據流轉雙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進行,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轉包。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
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
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互換。互換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
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
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除以上幾種形式以外,還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轉方式進行流轉,但不論采取任何流轉方式,都要在流轉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依規的進入流轉程序。
二、流轉程序
對進入流轉程序的流轉行為,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的,可以不簽訂流轉
合同,但要經發包方同意并登記。根據不同的流轉形式,應按照下列程序流轉:
(一)凡流轉的土地應由承包農戶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申請書,并由村土地流轉信息員,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鄉鎮服務站對流轉信息進行存儲并公開發布。經流轉雙方協商和共同申請,可由收益評估員進行流轉事前價格評估,填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評估審核表,提交流轉雙方參考,確保流轉價格的公平、合理。對已達成協議的,鄉鎮服務站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流轉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
合同,并指導簽訂。鄉鎮服務站在指導流轉
合同簽訂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流轉
合同簽訂后,依據流轉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流轉
合同的鑒證,要做好相應的手續變更和檔案歸檔工作。
(二)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指導簽訂書面流轉
合同。流轉
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并于
合同簽訂后三日內送發包方、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各備案一份。以轉讓形式流轉的,承包方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后,再簽訂流轉
合同,
合同簽訂后要將全部
合同文本送發包方簽署意見后才能生效。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在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三)受讓方對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從事土地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服務。
(四)凡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登記,并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將“四荒地”的發包納入土地流轉程序進行管理,在采取流轉形式前,需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通過規范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權的,在依法登記,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承包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流轉形式進行流轉。
(五)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要對本行政區域內以轉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對以互換、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承包
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要及時對各類土地流轉進行登記備案,準確無誤登記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流轉情況,對土地流轉
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進行歸檔;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可以利用現代化辦公資源,將土地流轉的情況錄入微機管理。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及
合同簽訂的登記制度,推進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進程,防范和減少因土地流轉引發的各類土地矛盾和糾紛。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形式和程序來制定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機制及相關管理辦法才有其實踐意義。為了維護廣大農村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正常、有序流轉,對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掌握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