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遷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期限:北京市規定,當事人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
拆遷許可證規定的
拆遷期限屆滿前;天津、浙江等省市規定,當事人在
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可以申請行政裁決。
2.行政機關作出裁決期限: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內作出。
3.不服房屋
拆遷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自行政裁決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4.不服房屋
拆遷行政裁決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自行政裁決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
5.行政強拆期限:房屋
拆遷行政裁決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
拆遷人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
拆遷。
6.不服
拆遷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復議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
拆遷的
執行。
7.達成
拆遷協議后,被
拆遷人拒絕搬遷的,
拆遷人行使訴權和仲裁權的期限:
拆遷雙方當事人達成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被
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
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
拆遷人可以申請法院先予
執行。
8.
拆遷仲裁作出期限:北京、蘇州兩地仲裁規則規定,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裁決。簡易程序北京規定一般在75日內作出裁決,蘇州在60日內作出。不難看出這八類期限是我們確定
拆遷期限的重要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