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專利的特別規定是指
專利申請涉及到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其發明,申請人申請的
專利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不僅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人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末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
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四、在發明
專利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若要將該
專利申請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請求書中應寫明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