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對土地的有效利用起到很大的作用。每個地區由于地方的實際情況不一樣,在承包土地中所遇到的問題也就不太一樣。在吉林省關于處理相關糾紛就出臺了相關法規。那么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相關法律內容是什么呢?為您解答。
一、土地承包的定義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二、吉林省關于土地承包糾紛的法律規定
吉林省高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審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發布,吉高法[2008]244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堅持有利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原則,堅持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保護耕地的原則,堅持有利于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原則,堅持鼓勵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業集約化、產業化的原則。其實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二、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權利),發包方已經將其承包地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依據其在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或第三人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屬于民事訴訟主管。三、雙方當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草地使用權證、林權證、土地臺帳、承包
合同等,對同一塊土地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民事訴訟主管。但在以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處理。四、承包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本輪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過的部分無效五、土地承包
合同雖以農戶代表人個人的名義簽訂,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全體家庭成員按份共有。農戶代表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的,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員有證據能夠證明該流轉行為違背其真實意思,并且在流轉
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即應認定流轉
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員主張返還其承包經營權份額的,不予支持。六、轉包人、承租人未經承包方同意,擅自將土地再轉包、轉租給第三人的,承包方請求解除與轉包人、承租人的轉包
合同和租賃
合同,并請求確認再轉包
合同和轉租
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七、對于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戶或農戶成員,如其在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承包土地,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八、承包方中的一人或數人,因升學、服兵役、考取公務員等原因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只要其所在的“戶”還存在,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繼續履行承包
合同,則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發包方依據《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施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拖欠承包費的承包方的承包地收回并對外發包,以發包收入折抵拖欠費用,現
合同未到期而承包方要求發包方返還承包地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支持。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許可開發荒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未與之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將荒地予以發包,承包人與開荒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的,應保護承包人的權益。但符合不當得利條件的,應當對開荒人的開荒投入予以補償。十一、在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中,因承包地“坐落”、“四至”界限不清,難以認定侵權事實存在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明確“坐落”、“四至”界限,再進行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堅持訴訟的,應當依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對于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十二、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
遺產進行繼承,應由與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經營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但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十三、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戶成員死亡,在其他成員繼續經營期間,因土地征用而發生補償費用的,死亡成員的繼承人無權要求繼承補償費用。但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戶成員死亡之前,就已經發生補償費用的,其繼承人有權要求繼承。十四、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經營權,在
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如果
離婚時未進行分割,
離婚后一方主張確認其承包經營權的,應予支持。十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原土地承包關系未發生變更;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互換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因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的原因,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于他人,原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十六、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要著重進行調解,要依法支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注:該意見不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該意見發布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從上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為了解決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等問題,吉林省高院出臺了審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的相關標準。關于土地經營權屬問題的糾紛是不屬于民事案件的范疇的,糾紛的解決主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以及土地高效的利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