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異議的條件有哪些當我們對于勞動爭議
管轄權存在異議的時候,是可以提出申請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勞動爭議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呢?勞動爭議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勞動爭議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
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1、勞動爭議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
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
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
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2、勞動爭議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
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
起訴,被告因未收到
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
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
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3、勞動爭議
管轄權異議的形式訴訟
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4、勞動爭議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
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
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
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
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
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
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
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
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
管轄提出異議。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
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
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
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
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
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
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
管轄提出異議。綜上所述,關于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異議,我們要注意,在進行提出異議的時候,首先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人是不可以提出異議的,另外,提出異議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如果超過法定的時間,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