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地
拆遷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各地的政府應該將涉及到人民群眾利益的信息主動向人民群眾予以公開,這個措施可以更好的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征地
拆遷工作中,政府也應向人民公開征地的相關信息。
關于征地
拆遷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被
拆遷人申請對
拆遷信息進行公開的,有助于保障被
拆遷人的利益,確定房屋
拆遷補償的標準、
拆遷的范圍等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
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
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從以上相關法規可以知道,政府需要公開土地征收中關于補償、補助等情況,除政府主動公開外,公民還可以向相關部門以書面的形式申請信息的公開,政府收到申請后,應及時予以回復,最多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內應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