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收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提交的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依據,說明要求
專利保護的范圍。 申請外觀設計
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關于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地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未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系人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