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司法解釋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司法解釋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
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
管轄后又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承包
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
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在上文中,從 受理與訴訟主體方面寫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糾紛主要包括了承包
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等,當資源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法院主要依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