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能不能申訴 一、法律規定
管轄權異議能不能申訴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管轄權異議申訴,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必須書面)駁回。由此可見,在法律層面,
管轄權異議是可以申訴的,但若是申訴理由不合理的話就可以能會被駁回。
二、
管轄權申訴和
上訴的區別
總的來說,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
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及及近親屬。
具體來說,申訴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者裁定,向制定這個文書的機關提出自己的異議,但是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效力,并且在申訴期間不停止這些決定或者裁定的
執行。申訴只是一個表達當事人意見的形式,是否發生作用沒有法定的效力。
上訴是法定的程序,是對已經做出的裁定和判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審判機關提出重新審理并作出新的裁定或者判決的程序,這個申請是法定重新啟動審理程序,使已經做出的判決或者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
對
管轄權的異議,申訴和
上訴的區別也是在有無法律效力上。
管轄權異議能不能申訴?由此可見,法律條文規定
管轄權異議是可以申訴的并且申訴和
上訴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們想告訴您的是,法律也不是絕對公平的,您如果對裁決或者判定有疑惑,要是用法律武器,一定要提出
管轄權異議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