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
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的消滅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債的關系不再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終止。
2、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債的關系消滅的,依附于主
債權債務的從屬債權、債務,如擔保、
違約金等一并消滅。
3、負債字據應當返還。負債字據是
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明,債的關系消滅的,債權人應當將債務人的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因故不能返還的,應向債務人出據債務已經消滅的字據。
4、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后契約義務。后契約義務是在債的關系消滅后,依誠實信用原則在原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違反后契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債是“主債”的對稱。相互關聯的兩個債中依附于另一債而存在的債。例如,金錢借貸之債中的利息之債或為借貸而設定的擔保之債。其效力決定于主債,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主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夠決定債的命運的債。能夠引起兩個債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例如,買賣、金錢借貸
合同為主債,而為其擔保主債履行的保證
合同、抵押
合同、質押
合同則為從債;儲戶在銀行存款,儲蓄本金為主債,而取得法定利息為從債。
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從債的效 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總的來說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實現,債權人債務人的目的達到了,債務債權關系也就終止了。
債權債務的消滅終止是要靠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參與才能實現,債權與債務都不能單獨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