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樓不斷聳立的今天,
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都在逐年上漲。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工人都是隨處可見的行業和公民。同時
建筑工程施工工作也是糾紛高發的一個行業,因為建設工程施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安全性、技術性等,使得在發生
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后
管轄權的確定成為實踐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一、關于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
管轄的最新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8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合同糾紛、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
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
管轄。”
二、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
管轄確定
1、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
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3、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三款在此基礎上予以明確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4、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適用專屬
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的
管轄法院
1、《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2、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
管轄,不能約定其他法院
管轄,否則約定無效。
綜上所述,就
建筑是施工
合同糾紛發生之后,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確定會涉及到施工
合同的認定,
管轄的法院等方面的問題。可以根據最新的有關
建筑施工
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找到解決的答案。在具體糾紛發生后,由于
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的專業性很強,因此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已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