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實施
拆遷許可的主體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 很多
拆遷管理部門屬于事業單位。
作為事業單位的
拆遷管理部門具有雙重職能:經營職能和管理職能,這兩種職能常常交織在一起而被濫用。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具有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就能批準成立,而設立新的行政機構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基于目前機構改革、人員壓縮等原因,一般不會批準設立新的行政機關。因此,相對而言地方政府建立
拆遷中心、
拆遷辦等事業單位是較容易的事。
拆遷管理部門擁有頒發
拆遷許可證、補償裁決等公共權力,作為事業單位的
拆遷管理部門在擁有這個公權力同時,可能運用這種公共權力經營、謀私利。目前,事業單位性質的
拆遷管理部門頒發
拆遷許可證仍是一普遍問題,國家人事部、建設部也在積極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從全國范圍來看,同樣叫
拆遷辦,有些具有執法權;有些就屬于內設機構,不具有獨立執法權。
拆遷辦能否頒發
拆遷許可證,關鍵要看其是內設機構還是機關法人。
開發區管委會屬于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取決于地方人大是否立法授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職權。開發區管委會在授權的范圍之內行使職權屬于合法行為,但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所謂“行政機關”不具有獨立執法權,所以開發區的
拆遷管理部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頒發
拆遷許可證,因為它是內設機構,只能接受所在地的
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從事具體工作,以所在地的
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義行使
拆遷管理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