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拆遷活動是否合法,涉及到對方方面面內容的考察。在這些內容中,
拆遷許可證是一項非常直觀、非常關鍵的內容。如果
拆遷許可證違法,那么
拆遷活動是違法的,應當中止,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也可以認定為無效。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依據很多個案提煉出的共同點,
拆遷許可證常有的三類違法點如下: 首先,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對頒發
拆遷許可證的依據材料審查不嚴 開發商或者別的單位要想成為合法的
拆遷人,就要申請領取房屋
拆遷許可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五項材料:①建設項目批準文件;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③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④
拆遷計劃和
拆遷方案;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這些材料,只有在五項材料均具備、真實的情況下才能核發
拆遷許可證。不過現實情況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一定的經濟利益,為開發商大開方便之門,讓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備任何材料的開發商輕輕松松就拿到了
拆遷許可證。可想而知,這樣的
拆遷許可證是違法的。 其次,頒發
拆遷許可證的主體、對象不當 依照法律規定,頒發
拆遷許可證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一般包括城鄉建設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單獨成立的獨立于建設局的房屋
拆遷管理辦公室、隸屬于建設局的房屋
拆遷管理辦公室四類。不過實踐中經常會有區級政府部門頒發
拆遷許可證,構成頒發主體的違法。 與頒發主體對應的另一種違法情形是頒發對象的不當。
拆遷許可證的持有人,也就是
拆遷人,應當是擁有項目許可、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許可的單位。在實際中,在同一建設項目中擁有項目許可、規劃許可和土地使用權許可的主體與房屋
拆遷許可證上注明的主體不一致的現象并不少見,這種現象的產生在我國有一定的社會背景,但卻是違反
拆遷許可制度的。 再者,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本身內容錯誤
拆遷許可證本身記載的內容比較簡單,只包括
拆遷人、
拆遷項目、
拆遷面積、四至、
拆遷期限等幾項內容。不過在實踐中,房屋
拆遷許可證各種事項填寫不當,甚至是面積不明、四至不清的現象經常發生。遇到這種情況,一方面可以考慮是否是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失誤,另一方面則可以考慮是
拆遷項目行政違法的其中一種變現,并可以由此尋找更多的違法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