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頒發
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法律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開發企業頒發
拆遷許可證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山東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頒發
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山東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擬聽證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的聽證權利及其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行政機關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聽證告知書應當直接送達申請人、 利害關系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利害關系人無法直接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并確定。如果頒發《房屋
拆遷許可證》之前沒有告知被
拆遷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也沒有按規定舉行聽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程序違法。二.頒發
拆遷許可證的實體法律規定。1.房屋拆除范圍和面積及
拆遷資金核準意見。2.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申領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及附圖;”的規定,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及附圖。3.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包括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征收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并批準給
拆遷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
拆遷許可之中的集體土地同意征收的批準文件和組織實施的證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在取得批準后要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方案公告、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4.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申請人和申請
拆遷范圍內有關單位、個人對
拆遷方案等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拆遷方案應經聽證,聽取被
拆遷人的意見。5.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證據。6.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山東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拆遷人實施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全部用于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
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后,金融機構方可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