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分案申請,是指申請人申請的
專利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批準授與
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行使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將申請已獲批準的
專利分立成兩項以上的
專利的權利,這就是
專利的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必須符合下列五個條件: 一、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申請的一項
專利必須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二、提出分案申請必須在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下達授與
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超過兩個月的時間規定,視為放棄分案申請; 三、提出的
專利申請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四、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補充,申請人期滿未作答復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提出分案申請的
專利,不得改變原申請
專利的類別。 申請人就自己的發明創造提出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書中應明確原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優先權文件的副本,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有關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