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拆遷計劃和
拆遷方案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有些地方以立法或者其他形式擅自縮小上述前置文件,違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
拆遷規模 嚴格
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文)中“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
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
拆遷規模”,和“嚴格
拆遷許可證的發放,對違反城市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
拆遷計劃、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及
拆遷補償資金、
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項目,不得發放
拆遷許可證。嚴禁未經
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規定。
此外,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規程》第五條的規定,對于面積較大或者戶數較多的
拆遷項目,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
拆遷許可證前,就
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
拆遷當事人意見。
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拆遷計劃。《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規程》第四條 規定:“城市房屋
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備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房屋
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