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的成員人數規定是怎樣的?
很多大企業中都設有監事會。那么監事會是干什么的,它有哪些職能,它的法律地位又是怎么樣的?監事會的成員人數有怎樣的規定,其實
公司法上的監事會和國有企業的監事會存在著差異。下面,我們將帶您詳細的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一、什么是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負責監督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以及對董事、經理等人員違反法律、章程的行為予以指正。
為更好的履行監事會的職能,賦予其召集股東大會的請求權是合理的。我國《
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大會。但是如果董事會不為召集時,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措施。
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二、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
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并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
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監事的任期最長不許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監事必須是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擔任。
監事所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
1、對公司負有監督的責任,如因不盡職而造成公司受損失者,對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第三者負責,監事在
執行公司業務時,如違反法令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對他人應同公司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監事會的結構
1、監事會的人數
關于監事會的人數,各國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無強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我國《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有限責任
公司法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l至2名監事。
2、監事會的成員結構
我國《
公司法》對監事會成員的構成及選任也作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對職工監事的比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1/3。此外,監事還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從一定意義上說監事會是為了防止公司產生漏洞而存在的,從了為了更好的維護公司整體的利益。相信通過此文,您對監事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們公司也有監事會,不妨對比一下,看一下你們監事會的成員人數是多少,都是有哪些人組成的,他們是不是利用職權很好的維護了公司的利益,維護了你們的利益。看看他們是不是充分發揮了他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