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會出現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那
離婚損害賠償什么時候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一定的情況下提出,那什么情況下能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詳細內容,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離婚損害賠償什么時候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
離婚訴訟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進行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即可以在
起訴時提出,也可以開庭以后判決以前提出。無過錯方作為
離婚訴訟被告方,可以在
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要求賠償;如果不同意
離婚也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
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出訴訟。無過錯方作為
離婚訴訟被告方,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二、什么情況下能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
(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也就是說,在
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
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賠償義務人是過錯方
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賠償義務人的范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于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
(三)
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對于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
離婚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
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后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3、如果其在一審時未提出而二審時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以上就是對
離婚損害賠償什么時候提出的解答,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通常無過錯方在提起
離婚訴訟的同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而此時對方的行為要符合法定的過錯情形,法官才會依法判決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