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糾紛有什么解決方法? 一、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從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優先受償的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建設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支付。
5、建設工程性質適合于折價、拍賣。對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優先受償范圍之內。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
有些發包人往往以對外債務收不回來為借口表示無力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可按照
合同法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例如,某化工廠欠了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廠的貨款未付,這時施工企業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
起訴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貨款。
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也就是說,承包人與發包人已經辦理了工程款結算手續,發包人確實應當支付工程款而沒有支付。
2、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導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付款期限,發包人仍然沒有支付。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
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在
執行過程中申請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
執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
起訴發包人,判決勝訴后卻發現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供
執行,但發包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這時,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到期債權予以強制
執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協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法院不能對其強制
執行。這時,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
以上就是工程款拖欠糾紛的具體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之,在發包人惡意拖欠工程款,而且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應當做的,就是利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合法的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只要勝訴,不論對方是否愿意支付欠款,法院都會依據申請為當事人,強制
執行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