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處理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承包糾紛雙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和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程序簡單,有利于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范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的程序簡便、靈活,并有利于實現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
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
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相對于向法院提
起訴訟,仲裁的程序也比較簡單,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如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以國家公權力為后盾,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理絕大多數糾紛的最后屏障。
二、與民商事糾紛以及勞動爭議糾紛解決過程存在的差異
(1)盡管和解、調解程序簡單,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但是和解、調解并非仲裁、訴訟的必經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1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可在和解、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
起訴,也可以不經和解、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
起訴。
(2)就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而言,當事人之間訂立了仲裁協議是將糾紛交付仲裁的前提。換言之,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訂立仲裁協議,在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就不得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無權對該糾紛進行仲裁。而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而言,申請仲裁并不以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為前提。
(3) -般的民商事仲裁奉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原則,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庭的仲裁裁決書已經作出,那么除非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當事人不能將其糾紛
起訴到人民法院。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既可申請仲裁,也可向法院提
起訴訟,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后,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綜上所述,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處理,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我們可以采取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途徑進行解決,和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我們在進行處理糾紛的時候,首先一定要盡量考慮協商的方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