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強制
拆遷,有些法定的事項應當提前完成。一是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
拆遷公告一般都規定了簽訂協議、搬遷等事項。
拆遷人應按時找被
拆遷人簽訂協議。出現矛盾,應及時協商解決。二是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裁決。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應查明情況,進行調解,并形成筆錄,由雙方簽字。調解不成的,應就雙方爭議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做出裁決,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三是對被
拆遷戶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周轉房。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
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
拆遷的
執行。
此外,對按照原《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頒發
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的遺留問題,需要進行強制
拆遷的,還應在事先做出強制
拆遷決定。根據建設部建住房2001161號文件《關于貫徹<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規定,依照原《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發放的《房屋
拆遷許可證》,原則上仍按原《條例》的規定
執行。原《條例》第15條規定,對逾期不
拆遷的被
拆遷人實施強制
拆遷,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責令限期
拆遷的決定。所作限遷決定,除涉及被
拆遷戶較多,情況特殊外,一般應載明被
拆遷人姓名或名稱、
拆遷房屋地點、強制
拆遷的事由、適用法規條款、限遷期限等。限遷決定做出后,可依法強制
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