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取消行政強制
拆遷,改為政府申請,由法院負責司法強制
拆遷。
一是有利于公眾重拾對公權機關的信心。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基礎建設日新月異,舊城改造如火如荼,凸顯出
拆遷補償、
拆遷安置、強制
拆遷等諸多問題。
拆遷雙方的利益矛盾顯得格外突出,“鏟車和汽油瓶”之間原始對抗的悲劇屢見報端。強制
拆遷權回歸至法院,本身是政府公權的自我讓步,顯示出爭取民心所向的巨大信心和勇氣。司法工作人員介入
拆遷程序,體現了文明和和諧,給予老百姓一份暖意,一份憧憬,一份希望。
二是有利于對基層政府的征收補償加強制約。在目前的國情下,通過增強房屋
拆遷補償問題上的司法權重可以提高對政府公權的制衡,這種設置客觀上會使政府部門盡量減少申請強制
拆遷,努力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而不再對強制
拆遷采取一種隨意輕率的態度。相應也會更加注意減少和避免社會矛盾的嚴重激化和相關惡性案件的頻頻發生。
三是有利于鞏固司法獨立性和推進法治進程。引入第三方能減少矛盾雙方的直接對抗,有利于對利益博弈的兩方予以公平公正的裁決。在
拆遷領域引入法院的裁判,是在依法治政理事,彰顯了法律的力量,有利于推進法治進程。法院畢竟不同于行政部門,比起行政部門發放
拆遷許可證又強制
拆遷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強制統一由法院來進行,將可能更加公平、公正。